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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全球遭逢重大變故或災害時,對於經濟的衝擊也陸續出現。面對大量訂單縮減、企業營收無法支撐開銷的情況,許多企業只能咬牙苦撐甚至是選擇結束營業來中止虧損的情形繼續發生。而最早的「無薪假」也就是為了舒緩這樣的問題所誕生的。
簡單來說,「無薪假」就是企業因應不景氣而利用減少勞工工時、調節生產的方式來延續與勞工的僱傭關係、等待景氣恢復之前的短期措施。在台灣,相關的法規則是在100年12月由勞動部發佈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中被進一步的規範。
「無薪假」不是真的沒有薪水
很多勞工對於無薪假都避之唯恐不及,認為被放無薪假就等於直接被公司開除了。但實際上,無薪假期間雇主還是必須支付薪水給按月計酬(領月薪)的勞工,以性質來說也並不算是假日,所以不能併入事假或其他假別來計算喔!
(為了防止勞工再被名稱誤導,勞動部也在3月提出將過往無薪假的俗稱正名為「減班休息」)
實行無薪假,需要特別注意什麼呢?
無薪假不能單方面由雇主來決定,而是必須透過勞雇雙方協商、簽署書面協議書,並且向當地縣市政府機關通報之後才算數。實際協議書可參考: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並確實依照約定辦理。
- 無薪假一定要經過雙方協商、簽署書面協議並向當地縣市政府機關通報才算數!只有雇主單方面通知是不合法的。
- 實施無薪假(減少工時/工資)的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果有延長期限的必要,就必須重新取得勞工的同意。
- 按月計酬的勞工(月薪)在放無薪假的期間,雇主仍必須支付每月薪資且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26400元),即使整個月都沒上班也要照常給薪。
- 在放無薪假的期間,勞工可以尋求兼職,並不受到原先與公司簽訂的禁止合約限制,但仍然必須遵守不洩漏商業機密的規定。
- 勞雇雙方協議的時間到期後,應立刻恢復勞工原有的工作條件。
- 無薪假不是資遣,這段期間勞工的勞健保、年資仍然會持續累積,雇主也必須繼續為勞工提撥6%退休金。
在無薪假期間,勞工保有隨時終止勞動契約的權益,這時候雇主要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
所以在放無薪假的期間,還是建議定時檢視公司的計薪方式是不是合法、加班費有沒有照常給、每個月的勞保投保薪資申報是不是有確實投保,因為這些項目都會影響後續資遣費、失業給付金和提早就業獎金的計算基準。如果有任何疑慮,記得要及早向雇主反映或向勞工局詢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