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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企業徵才要當心!這些疏忽可能讓你吃上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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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企業徵才要當心!這些疏忽可能讓你吃上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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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轉職潮來臨,根據勞動部2019年底最新公布的轉職調查,有近50%的受訪者考慮在年底或過年後換工作。同樣地,也有不少公司企業在這段期間釋出工作機會。在性別平權、勞工意識逐漸升高的趨勢下,雇主在招募人才時就必須更加留心在徵才資訊的管理上了。

究竟有哪些常見卻又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呢?

一、薪資未達四萬不得面議
2018年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改善了求職市場上薪資不透明的情況。這項法規雖然已經執行了一年多,但仍然有許多企業不知情,甚至以「面議」的方式來吸引求職者上門應徵。在此,還是想提醒僱主們多留意。若沒留意這項規定,最高可罰6-30萬元喔!

另外,在這項規定中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在去年的開罰案例中,有保全公司刊登薪資面議的職缺,實際了解後發現是「月薪加計加班費後可達4萬元」,而遭到勞工局以「未在徵才廣告上揭示薪資範圍」開罰。
有注意到法規裡寫的「經常性薪資」嗎?「經常性薪資」指的是公司每個月給員工的報酬,如:基本工資、職務津貼、技術加給、全勤獎金、每個月的績效獎金等。而案例中的加班費、三節禮金、年終獎金、誤餐費等不是按照每個月發給的薪資則不能列入經常性薪資裡。

二、徵才資訊裡出現歧視字眼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開罰30-150萬元,並於網路上公布雇主姓名。所以在刊登徵才資訊時,切記要以工作能力、職務內容作為求才的條件,若出現不合理、不公平的要求,就可能被認定為就業歧視。

最常見的違法字詞有:限女性、限男性、未婚佳、歡迎二度就業婦女、限40歲以下等等,其中需要特別留意的為「徵洗菜阿姨」、「徵司機大哥」、男女同工不同酬等狀況。這些對於特定職業的刻板印象,都可能構成就業歧視而遭到檢舉開罰。

三、徵才資訊沒有照實刊登
在刊登徵才資訊時,如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可能就會涉及廣告不實而遭到開罰。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規定,就算只有部分資訊不符也可能因此觸法。所以在刊登上還是謹慎一些、清楚寫明為妙。若在資訊上(如電話、地址、薪資調整等)有變動也請立即更新,避免因為疏忽細節而造成求職者的誤會。

現在的求職平台有很多,無論是使用人力銀行、求職網、臉書社團、刊登報紙夾報或是自行張貼廣告,都請務必謹慎留意刊登訊息及用詞才不會因觸法而受罰。最後也要呼籲各位雇主以客觀的角度去了解求職者的能力,一起創造更加友善的求職環境。

補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特定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則不再此限。如:徵男演員可以限男性、徵女性服飾模特兒可以限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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