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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眉角】面試時老闆說是責任制,我是被重點培養,還是無限加班又沒加班費的警訊?
為加班人憔悴,為甚麼還不給我加班費 from ぱくたそ

【職場眉角】面試時老闆說是責任制,我是被重點培養,還是無限加班又沒加班費的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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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似乎已經是許多人的噩夢,在分清楚老闆到底是重用你還是情勒你之前,勞基法居然有明文規範責任制的內文!?

 

無期限的加班、早七晚八的生活……這就是傳說中的「社畜」嗎?!為了薪水只能萬死不「辭」?要知道,工作除了拿到薪水外,加班沒加班費除了進一步耗損自己的心力外,也影響自己的身心健康、甚至壓縮到與家人相處的空間與時間。

「責任制」三個字在台灣已經被大多數的雇主濫用以規避加班費,但實際上,對於一個受薪階級的勞工來說,責任制只是一個老闆用來壓榨勞工、規避加班費或情緒勒索的工具……嗎?

沒有任何法律可以規範這件事情嗎?

 

首先我們先來看法律明文規定的「責任制」吧:

 

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補充內容》勞動部公開資訊:現行勞動基準法84之1工作者已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之1之工作者

 

聽起來好像是主管職才能適用呢。我們再往細項挖下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之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也就是說,如果老闆要求這個員工適用「責任制」,那就必須要符合上面的條件。

 

 

 

誰是主管也不是老闆說了算,更不是整個行業的人都適用,而是「從事特定職務的工作者」。

想要員工適用責任制,也必須全面符合以下3個要件:

1. 符合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

2. 必須由勞雇雙方書面約定責任制的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必須包含:
姓名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工作性質每日正常工時國定假日例假與休假……。
若為女性員工,需要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夜間的工作時間。

 3. 書面方式呈報當地主管機關以供核備。 

 

PS.以彰化縣而言,當地主管機關就是彰化縣勞工處!

 

 

 

如果不包含以上這些條件,就算勞資雙方簽訂工作契約或勞動契約,也是違法的範圍。以責任制來要求員工無限加班或on call,是不能無限上綱的!

 

 

 

若你真的符合清單裡面的職業與條件,是「合法的責任制」員工:

修但幾類,不表示老闆能要你加班加到爆肝!你還是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喔

《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第二項:應參考本法所訂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就算是責任制還是有加班費的!

 

 

 

正常的責任制絕對不是老闆說甚麼就算,別忘了他還要符合上面3個要件

◇  就算責任制的勞工正常或延長工時,還是有其上限(一般來說會以1日12小時以內為原則)

◇  給予休假(若國定假日需要出勤,還是需要給予補休與加倍工資。原7日內要有1例假,可調整為14日內有2例假)

◇  必須要準備打卡與出勤紀錄(就算工時和一般勞工不太一樣,還是需要完整的出勤紀錄)

◇  依然須給付加班費(超過書面契約以外的上班時間,老闆必須要給予加班費)

 

 

在知道責任制的加班費和基本薪水怎麼算之前,我們先從頭複習一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或按時計之時薪制)

「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

 

 

 

我們先來看責任制的正常薪資應該如何計算吧!

就算是責任制員工,每月約定工時還是不得超過240小時

 

某甲,為符合3項條件的責任制工作者。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民國112年基本月薪26400元,時薪176)而言,

甲之基本工資為:

每月基本工資+(約定工作時數 – 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基本薪資÷30日÷每日工作8小時)

26400+(240-174)×(26400÷30÷8)=33660

如果甲是約定按時計酬者,就需要以最低工時乘上每月正常工作時數。

 

若某甲想要推算自己責任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可以套用以下公式:

月工資總額÷【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33660÷[240+(240-174)]=110

就算是責任制員工,加班、休假日、休息日、天災假日出勤等加班費,都與一般勞工相同。

平日加班2小時內的加班費,每小時工資加給1/3。

平日加班3-4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每小時工資加給2/3。

雇主在徵得勞工同意後,休假日(含國定假日、特休)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提醒各位人資和老闆,計算薪資條件時記得要無條件進位。就算少給0.001元也還是違法的喔!

 

 

 

最後畫重點:

◆  明明不是責任制規範的職業,老闆卻要求是責任制→違法

◆  只有口頭約定或簽訂契約,但沒有核報→違法

◆  違反合約超時工作→違法

◆  超時工作卻不依法給付加班費→違法

 

勞基法真的有規範責任制,但這三個字絕對不應該只是老闆情緒勒索或拿來綁架人不給加班費的藉口。在分清楚老闆到底是想壓榨還是想真的重用人之前,先好好了解法律內文吧!

 

 

 

 

祝大家求職順利,能夠順利找到自己心目中的好工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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