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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武漢肺炎」防疫措施,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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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武漢肺炎」防疫措施,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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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動部於1月22日發佈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工資給付等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一)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經認定,因職業上原因導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給予補償。

(二)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只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一)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
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二)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強調,不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必須配合防疫,勞工除可依規定請假外,勞資雙方也可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共同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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